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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院更二審判決書指出,張、邱2名會計師因過去沒有犯罪前科,案發後雖涉及觸犯《刑法》行使業務上登載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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實文書罪及修正前《商業會計師法》相關規定,但因適用2007年公布的《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》的減刑條件,獲得更二審法院減刑判決。

工商時報【王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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琳╱台北報導】

2006年5月24日,《商業會計法》經立法院修正通過並由總統頒布,將該法第71條第5款「商業負責人利用不正當方法,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的結果,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」規定,修正為「5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60萬元以下罰金」。本案仍可上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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訴最高法院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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高等法院刑事庭表示,具會計師資格的張榕枝、邱雲灶,在1999年、2000年間,將其家人共4人的相關資料提供予十傑公司登載為員工,並投保勞健保,且於隔年不實羅列該公司薪資41萬5,500元,觸犯《商會法》等規定。

台灣高等法院日前宣判,張姓、邱姓會計師知法犯法,利用人頭不實申報薪資所得,讓其家人投保勞健保的不法情事,分別被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又15天、3個月,皆可易科罰金,以上2名被告均緩刑2年。

其中,張姓會計師因違反《商業會計法》等規定,遭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又15天,如易科罰金以每日新台幣900元計算,須在本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台幣8萬元;另,邱姓會計師被判處有期徒刑3個月亦得易科罰金,也須支付公庫6萬元;以上2名被告均緩刑2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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